国民政府主席
国民政府主席作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委员会的核心领导职务,于1925年7月1日正式设立,直至1948年5月20日中华民国进入宪政时期后废止。该职位在不同历史阶段具有多样化的实际权力范围。国民政府主席直接隶属于国民政府委员会。从1925年至1928年,主席主要承担象征性国家元首角色;1928年10月训政时期启动后,其职权显著扩大,转变为实权领袖制。职权具体行使常因人而异。1937年至1945年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实施战时体制,实际最高领导权普遍由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中正掌握。1948年宪政实施后,国民政府主席一职被中华民国总统替代。
基本简介
国民政府主席是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最高领导者,全称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该职位自1925年7月1日设立,到1948年5月20日中华民国宪政正式推行后结束。
广州时期
1925年7月1日,广州国民政府成立,国民政府委员会同步开始运作。至1926年,委员会架构大致包括一名主席和若干委员,所有委员均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选任。随后,委员内部互推主席一人和常务委员五人。1927年3月,国民政府组织法首次修订,废除了主席制,改为常务委员制。
宁汉分裂
1927年4月18日至1927年9月20日,宁汉分裂时期,武汉市和南京分别设立国民政府。武汉方面废除了主席职务,而蒋中正主导的南京国民政府则增设常务委员至七名,选任制度与武汉方面相同,且汪精卫、谭延闿、宋子文等人同时担任两地常务委员。这一混乱局面直至1927年9月20日新南京国民政府启动、武汉国民政府停止运作才告终结。
训政时期
1928年2月3日至7日,中国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在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改组国民政府等议案,并恢复主席制,由常务委员中推选产生。至此,由委员会及国民政府主席主导的南京国民政府政权组织形式逐步完善,并持续至1945年国民政府解散。1928年10月,国民政府组织法进行第三次修订,主席总揽全国治权,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1930年11月,组织法第四次修订,将国务会议更名为国民政府会议,行政院会议改称国务会议。1931年12月,组织法第六次修订,规定主席不负实际政治责任,且不得兼任其他职位。1932年3月、10月及1934年10月,组织法虽有后续修改,但未涉及主席职权。
尽管法令明确规定国民政府委员会拥有国政决策权,但在蒋中正担任主席期间,委员会职能通常更为广泛。实际上,1932年至1945年,蒋中正主要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陆海空三军总司令身份行使元首统帅权力,而1932年至1943年间担任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的林森仅为名义上的虚位元首。1943年后,蒋中正重新兼任主席,该职务再次变为实权元首。
历任主席列表广州国民政府主席南京国民政府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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