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推动全球物流连接的权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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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推动全球物流连接的权威组织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hina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简称中货协,英文缩写CIFA)作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领域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于2000年在北京正式创立。该协会汇聚了全国各省市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团体、国际货代物流企业以及与货代物流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同时吸引在中国货代物流领域具有显著影响力和专业声誉的个人会员。CIFA目前拥有超过700家会员单位,其中包括116家理事及以上级别成员,以及22家省市货运代理行业组织。全国范围内,加入协会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数量突破6000家。CIFA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联邦制 of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FIATA)的正式协会级会员,代表中国国际货代物流行业在国际平台上发声,协会多位领导人曾在FIATA担任关键管理职位,积极参与全球行业管理事务。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为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作为政府与会员之间的关键桥梁,协会秉持“反映诉求、提供服务、规范行为”的核心宗旨,致力于“依法办会、专业立会、务实兴会、创新强会”,通过多项举措推动行业发展: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国际货代物流行业监管;维护行业经营秩序;促进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依法捍卫行业利益;保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对外贸易和国际货代物流业健康发展;为行业培养现代货代物流人才,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以民间身份代表中国货代物流业参与国际经贸运输事务并拓展国际商务合作。

主要职责

协助政府部门强化国际货代物流行业管理;

维护国际货代物流业经营秩序;推动会员企业横向交流与协作;

依法维护行业利益;保障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货代物流业发展;

为行业培训现代货代物流专业人才,提升人员素质,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以民间形式代表中国货代物流业参与国际经贸运输事务并开展国际商务往来,出席各类国际行业会议。

协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直接指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工作。

根据原外经贸部《关于赋予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相关职能的批复》(【2000】外经贸发展字第1184号)和《关于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发证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外经贸部贸促函【2002】第798号)文件精神,协会负责对在京中央企业申请成立货代公司或扩大经营范围、增资扩股、股权变更等进行初审;对在京中央企业申请在异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负责在京中央企业的年审工作,并对全国行业年审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和核查;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的发放和换证;组织货代从业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并代发上岗资格证书。

协会成果

CIFA自成立以来,在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纽带作用方面成效显著,通过倾听和反映货代物流企业呼声,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获得了政府部门、企业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为行业健康发展做出了开创性贡献:成功承办FIATA2006上海年会,赢得国内外与会代表高度评价;连续九届举办“中外货代物流企业洽谈会”,打造国际行业品牌,为中外企业提供交流与合作平台;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货代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修订,推动行业管理规范化和国际化;获得FIATA授权使用、印制和分发其运输单证,在全国推广FIATA单证,提升我国货代物流行业国际竞争力;引入全球性价比最优的货代责任保险条款,通过保监会报备,以保费低廉、索赔高效等优势帮助货代企业降低风险、拓展业务;开展货代物流企业百强排名及信用评价,促进行业建设与发展;组织实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动态;组织货代物流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试,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组织机构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架构图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缩写:CIF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及从事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相关的单位、团体、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提供行业企业服务;维护国际货运代理业经营秩序;推动会员企业交流与合作;依法维护行业利益;保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健康稳步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1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

二、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调查、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情况,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制定行业规划和管理政策提供建议。

三、了解会员业务状况和困难,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和建议,协助解决经营问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制定行业自律准则,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制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不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正常秩序。

五、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制订和推行行业国家标准、操作规范及服务质量要求等。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标准实施,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组织业内从业人员国际和国内职业培训与考试,颁发证书,并举办与国际货运代理相关的专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与国际接轨。

六、代表本行业与国内外相关政府部门、货主、承运人及其国外代理等组织协调,保护行业利益,维护行业信誉。

七、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性同行业组织,出席国际会议,与各国和地区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极简版>八、组织相关学术研究与讨论,依据国家规定出版会刊、书籍和杂志。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极简版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指:

(一)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现代物流业务及相关业务、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重点城市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意愿;在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办事机构审核无异议;

极简版(三)秘书长和常务副会长签字;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决议认可;

(五)由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按届换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工作;

极简版(四)积极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极简版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代行会员大会在闭会年度听取并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一、理事会由不少于50位理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每四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二、理事候选人产生方式:

(一)协会所属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为理事候选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重点城市的国际货运代理

协会,经书面申请和协会秘书长审核无异议后,为理事候选单位,可推荐一名理事候选人;

(三)具有一定规模、成立三年以上的会员企业,经书面申请

和协会秘书长审核无异议后可成为理事候选单位,推荐一名理事候选人;

(四)被提名为协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人选的为理事候选

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候选人由如下成员组成:

(一)协会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推荐的常务理事候选人;

(二)理事会中担任理事三年以上的成员单位经推荐或书面申请和协会秘书长审核无异议后,为常务理事候选人;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重点城市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经书面申请和协会秘书长审核无异议后,为常务理事候选单位,可推荐一名理事候选人;

(四)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及秘书长为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极简版>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协会聘请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极简版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协会日常议事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一年可召开若干次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1、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2、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或其委托全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3、会长办公会职责:

(1)提名换届候选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2)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3)讨论和解决行业或协会面临的突发性紧急问题;

(4)研究确定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依照程序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极简版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3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简介.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2024-03-04

标签: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 货运代理税率 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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