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控股
绝对控股是指在公司总实收资本中,某一股东或经济实体持有的资本份额超过50%,从而获得对企业的主导控制权。这种控股方式常见于各种企业结构,确保大股东在关键决策中拥有最终话语权。
当投资双方各持50%股权且未明确绝对控股方时,若一方为国有或集体企业,则按公有绝对控股处理;若双方分别为国有和集体,则视为国有绝对控股。从理论角度,控股方要实现完全控制,需持有被控公司多数股份,通常阈值在51%以上,常见标准为67%(即三分之二份额)。在绝对控股模式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日常管理控制较弱,但仍能制定战略决策和组织调整。在人事管理方面,母公司可参与招聘、培训、福利等环节,并介入绩效考核和晋升流程,但需与其他股东协商以平衡利益。
对企业而言,绝对控股能强化内部管理机制,但也可能对运营效率和业绩提升产生制约。根据公司法定义,绝对控股是指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额超过资本总额50%,或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持股超过股本总额50%,从而行使实质性控制力。
影响提升决策效率
绝对控股赋予大股东高度决策权。对于一般决议事项,控股股东能快速做出决定;对于需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的特别事项,他们更易联合其他股东达成共识。这种集中决策机制显著提高公司效率,避免因股东会僵局导致决策失灵。
过度干预管理
股权高度集中时,大股东监督成本降低,自然承担监督职责。尽管更换管理层容易,但识别错误任命或经营失误的成本较高,因此股权集中可能阻碍经理更替。单一大股东可能引发“过度监督”现象(Pagano and Roel,1998),抑制管理层的创新性和主动性,影响企业长期发展。
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在绝对控股模式下,中小股东往往丧失投票权,缺乏监督动力。这可能导致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如通过关联交易掏空公司资产,追逐私人收益而降低公司价值,直接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救济手段在绝对控股结构中,大股东可能滥用权力,未经合法程序作出决议,侵犯中小股东的表决权等所有者权益</a》。对此,中小股东可通过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新增了救济方式。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不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 >
2010年第14-15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309-310号).中国人民银行.2024-03-09
绝对控股权是什么意思 如何做到绝对控股.瑞律网.2024-03-09
完全控股、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区别.三茅.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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