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全面解析:概念、演进与市场机遇

mysmile 百科 34
汽车金融全面解析:概念、演进与市场机遇

汽车金融

汽车金融是指消费者在购置车辆时,若需信贷支持,可直接向专业汽车金融公司申请灵活多样的支付方案。消费者能依据个人偏好与经济状况,自由选择车型与定制化还款计划。

相较于传统银行贷款,汽车金融提供了一种更便捷、个性化的购车新途径。

发展

自2004年8月18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正式生效以来,中国汽车金融市场已历经十四年发展。在此期间,全国汽车销量增长近300%,但金融渗透率仅提高约一倍,与海外市场70%-80%的融资购车比例仍有显著差距。

近年来国内汽车金融公司数量增长缓慢,目前总数仅十余家,且多数由外资企业主导。

这一现象源于国内外消费习惯差异,以及国内汽车金融公司主要依赖银行资金拆借导致成本较高。同时,市场成熟度不足与信用体系不完善也加剧了行业风险。

事实上,中国汽车消费贷款市场潜力巨大。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预测,2025年中国汽车金融业市场规模将达5250亿元。

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人均GDP已达5300美元,但千人汽车保有量仅60辆左右,除北京市等特大城市外,普遍低于全球141辆的平均水平。未来汽车消费需求将持续释放,推动产业快速发展,进而扩大信贷需求。

当前,中国汽车消费信贷正朝着专业化、规模化方向迈进,有效激活了汽车市场活力。

作为国内首家汽车金融公司,Ally金融公司现已发展成为行业领军企业。截至2011年底,其服务网络覆盖全国30个省300多个城市,为超百万消费者提供全链条金融服务。2011年市场增速放缓时,汽车金融更成为车企提升销量的关键战略,当年全国新设立5家汽车金融公司。

业务分类

目前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主要包含银行信贷、汽车金融公司、整车厂财务公司、信用卡分期与汽车融资租赁五种模式。

1、银行汽车贷款

手续:需提供户口本、房产证明等材料,通常需房产抵押与担保公司担保,并支付保证金及手续费。

首付:首付比例为车价30%,贷款期限一般3年,需缴纳车价10%左右保证金。

利率:按银行利率执行。

2、汽车金融公司

手续:无需担保,只需具备稳定职业、居所、收入及良好信用记录即可申请。

首付:首付最低至车价20%,最长贷款期5年,无需抵押费用。

利率:通常略高于银行利率

公司:Ally金融公司,大众金融 东风汽车金融 奔驰金融 福特金融 丰田金融。

3、整车厂财务公司

手续:需车辆抵押担保,申请人需有稳定职业、居所及还款能力。

首付:最低首付20%,最长期限5年。

利率:利率水平介于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之间。

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汽财务公司、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等。

4、信用卡购车分期

信用卡分期购车属银行专项业务。持卡人可申请信用额度2万-20万;分期期数含12/24/36个月;该方式无贷款利率,仅收取分期手续费,费率因期限而异。

5、汽车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以现金分期为基础,结合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特性的现代营销模式,租期满后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

手续:门槛低无需抵押,非本地户籍亦可申请。

首付:最低首付为全包价(车价+税费+保险)20%,最长5年期,无抵押费。

利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客户及车型定制利率方案,通常略高于银行,但部分车型享厂商补贴可达市场最低。

产权:分直租与回租两种模式。直租模式下产权属融资租赁公司,租期结束后过户。

汽车金融内涵

汽车金融涵盖汽车产业链各环节的金融服务,包括资金融通框架、信贷运用、抵押贴现、金融租赁及相关保险投资活动,是汽车业与金融业融合的产物。

汽车金融通过资源资本化、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转化及未来价值变现实现产融结合。《产业金融》提出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包含多种证券应用案例,并提供以下解决方案:

1、汽车制造商整体解决方案

2、汽车经销商整体解决方案

3、汽车保险公司整体解决方案

4、汽车金融机构整体解决方案

国内市场

中国汽车金融处于起步阶段,而海外市场已成熟发展。发达国家贷款购车比例平均达70%。截至2006年,全球41个国家中38.2%用户通过贷款购车,汽车金融已成为车企重要利润来源。当人均GDP达700美元时,汽车消费时代开启。

2004年8月18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标志中国汽车金融业进入专业化时代。Ally金融公司作为行业龙头,2012年底业务覆盖全国30省300多城市,服务超百万客户。

随后福特、丰田汽车等相继进入。2004年10月1日银监会发布《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国汽车信贷向专业化发展,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展开全面竞争。

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设立16家汽车金融公司。

近年来市场蓬勃发展为汽车金融创造广阔空间。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显示,上半年汽车产销量均破千万辆,同比增长12.8%与12.3%。随着80后成为消费主力,超前消费观念普及,汽车金融接受度持续提升。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车企金融公司均积极布局该领域。

自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以来,行业飞速发展。2001年信贷余额436亿元,2008年底达1583亿元,2011年底突破3000亿元。2012年增速超30%,规模达3920亿元。

预计2015年消费金融市场规模达6700亿元。其中商业银行贷款占比49%(3250亿元),信用卡分期20%(1350亿元),汽车金融公司24%(1600亿元),其他7%(500亿元)。

随着年轻消费群体崛起、征信体系完善及厂商深度参与,国内汽车信贷渗透率有望从2012年16%提升至未来十年的30%以上。

金融模式

汽车融资租赁以“租”代“售”模式起源于美国创富汽车金融优势包括:

(1)打包租赁降低购车门槛。将车价、税费、保险等全额分期,客户仅支付20%保证金及1%手续费即可用车,保证金租期结束后返还。减轻初期资金压力,释放投资资金。

(2)租金可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车贴报销凭证或企业入账依据。

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8 年第 1 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极>(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股东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股东,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极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极》执行。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极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极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制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极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

互联网公司扎堆进军汽车金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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