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名录(World Heritage List)是1976年由世界遗产委员会(World Heritage Committee)成立时建立的名录。世界遗产名录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以及兼具两者的复合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的地点,必须对全世界人类都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在地理或历史上具有可辨识与特殊的意义。世界遗产可以是古代遗址、历史建筑、城市、沙漠、森林、岛屿、湖泊、山脉、荒野地区。
1972年11月16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1985年12月12日,中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为缔约方。1986年,中国开始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遗产项目。1999年10月29日,中国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截至2025年7月,中国世界遗产总数为60项,其中41项文化遗产,15项自然遗产,4项文化与自然双遗产。
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会成为世界级的名胜,可接受“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可由有关单位组织游客进行游览,还能够得到世界的关注与保护,提高知名度并能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959年,埃及政府做出决定修建阿斯旺高坝,这一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特别关注。阿斯旺高坝的兴建可能导致阿布辛贝神庙所在的山谷被淹没,从而摧毁了古埃及的珍贵遗迹。在此背景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了国际保护运动,得到了埃及和苏丹政府的呼吁支持。由于对这一古老文化遗址的重视,国际社会迅速响应,共同出资约8000万美元,其中一半资金来自约50个国家的捐赠。国际保护运动的成功不仅拯救了阿布辛贝勒和菲莱神庙,还促进了受淹地区的考古研究。这一成功的经验激发了其他保护活动,例如拯救威尼斯共和国及其潟湖(意大利)以及对考古遗址摩恩佐达罗(巴基斯坦)的保护。此外,国际社会还投入力量修复了印度尼西亚的婆罗浮屠寺庙群。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的协助下,启动了起草一份保护文化遗产公约草案的工作。
将文化遗址保护与自然保护相结合的构想源自美国。在1965年的一次白宫会议上,呼吁建立“世界遗产信托基金”,以促进国际合作,为全球最美丽的自然风景区和历史遗迹提供保护,使其成为“世界公民”的共同财富。1968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也为其成员制定了类似的提案。这些提案于1972年提交给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该会议于同年11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
最终,所有相关方达成一致,制定了一份单一文本,即《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这一公约于1972年11月16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文物指具有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洞穴等。建筑群是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普遍价值的单独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则包括从历史、审美、人类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等地方。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1978年,世界遗产委员会首次确定了首批12处世界遗产,并记录在《世界遗产名录》中。此后,每年或每两年都有新的遗产被列入名录。教科文组织负责遗产保护计划的官员组成的遗产委员会秘书处也已开始运作。
2004年7月7日,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通过“苏州决定”,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原先每年只能申报一项世界遗产的“凯恩斯决定”修改为:从2006年起,一个缔约国每年可至多申报两项世界遗产,其中至少有一项是自然遗产。 自2006年起,世界遗产委员会每年受理的世界遗产申报数将增加到45个,包括往届会议推迟审议的项目、扩展项目、跨国联合申报项目和紧急申报项目。
截至2025年7月,全球世界遗产增至1232项(包括文化遗产961项,自然遗产231项,混合遗产10项)。
世界遗产名录的建立和发展,不仅是对具有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进行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多元文化交流和认识的途径。通过将具有重要价值的遗产纳入名录,世界遗产公约旨在促进国际合作,加强遗产保护的法律及技术措施,同时提高公众对遗产保护的认识和参与。
世界遗产名录的确立对于遗产所在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名录中的遗产往往会吸引大量游客,带动当地的旅游业发展,同时也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兴起和就业机会的增加。
世界遗产名录的管理和保护需要各国政府、地方政府、社区以及公众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只有通过广泛的合作,加强对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才能确保这些具有文化和自然重要价值的遗产能够得以传承和永久保存。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等地方。
只有同时部分满足或完全满足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定义的遗产,才能认为是“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
《预备名录》是缔约国认为其境内符合申报世界遗产条件的遗产的详细目录,缔约国应在《预备名录》中列出该国未来几年内要申报的,认为具有潜在的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或自然遗产的详细信息。如果缔约国提交申报的遗产未曾列入该国的《预备名录》,也未经过预评估,申报材料将会被视为未完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鼓励缔约国在各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下编制其《预备名录》,利益相关方和产权持有人,包括遗产地管理人员、当地和地区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以及其它相关机构。如果遗产对原住民的土地、领土或资源造成影响,缔约国应当通过原住民自身的代表机构与原住民进行咨询、并与之真诚合作,以便在遗产列入《预备名录》之前,获得他们自愿的、事先的、知情的同意。缔约国应在向秘书处提交供咨询机构审查的预评估请求之前至少一年向秘书处提交《预备名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至少每十年重新审查和递交其《预备名录》。
收到缔约国提交的《预备名录》后,世界遗产中心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如认为不符合,会将文件退回缔约国。如果所有信息均已提供,秘书处会将《预备名录》登记并转呈相关咨询机构。每年都要向委员会递交所有《预备名录》的概要。秘书处与相关缔约国协商后,更新其记录,将《预备名录》上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已否决列入的申报删除。
缔约国提交的《预备名录》将由世界遗产中心发布在其官网上和/或工作文件中,以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并有助于促进《预备名录》在地区间和特定主题的和谐。各国《预备名录》的内容由涉及的缔约国全权负责。《预备名录》的公开发表不意味着世界遗产委员会或世界遗产中心或联合国教科文秘书处就任何国家、领土、城市或地区或其边边界的任何意见和立场。
《预备名录》提供未来遗产名录申报信息,是对缔约国、世界遗产委员会秘书处及咨询机构工作有帮助的重要规划工具。
《预备名录》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确立,并以满足潜在的突出普遍价值为基础。鼓励缔约国参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应委员会要求编制的《世界遗产名录》和《预备名录》分析报告,确定《世界遗产名录》上的缺项和空白。这些分析使缔约国能够通过比较主题、区域、地理文化群和生物地理区,来更好地确定未来的世界遗产。鼓励缔约国在《预备名录》编制准备过程中尽早地征求咨询机构的上游意见。
鼓励缔约国在区域和主题上协调《预备名录》。在这个过程中,缔约国在咨询机构的协助下,共同评估各自的《预备名录》,审查缺项并确认相同主题。协调机制能够促成缔约国和不同文化社区之间产生富有成效的对话;提升对共同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的尊重;改进缔约国的《预备名录》、新申请项目和促进缔约国在申报筹备时与各方之间的合作。
如果遗产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标准,委员会将会认为该遗产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所申报遗产因而必须是:
只有同时具有完整性和/或真实性的特征,且有恰当的保护和管理机制确保遗产得到保护,遗产才能被视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理解遗产价值的能力取决于该价值信息来源的真实度或可信度。对历史上积累的,涉及文化遗产原始及发展变化的特征的信息来源的认识和理解,是评价真实性各方面的必要基础。对于文化遗产价值和相关信息来源可信性的评价标准可因文化而异,甚至同一种文化内也存在差异。出于对所有文化的尊重,文化遗产的分析和判断必须首先在其所在的文化背景中进行。
依据文化遗产类别及其文化背景,如果遗产的文化价值(申报标准所认可的)的下列价值属性真实可信,则被认为具有真实性:
精神和感觉这样的价值属性在真实性评估中虽不易操作,却是评价一个遗产地特质和场所精神的重要指标,例如,在社区中保持传统和文化连续性。
利用所有这些信息使人们对相关文化遗产在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等特定领域的研究更加深入。“信息来源”指所有物质的、书面的、口头和图形的信息来源,从而使理解文化遗产的性质、特性、意义和历史成为可能。
在考虑申报遗产的真实性时,缔约国首先要确认所有适用的真实性的重要价值属性。真实性声明应该评估真实性在每个价值属性上的体现程度。
在真实性问题上,考古遗址或历史建筑及街区的重建只有在极个别情况才予以考虑。只有依据完整且详细的记载,不存在任何想象而进行的重建,才可以接受。
所有申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必须满足完整性条件。完整性用来衡量自然和/或文化遗产及其价值属性的整体性和无缺憾性。因而,审查遗产完整性需要评估遗产符合以下特征的程度:
1.包括所有表现其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必要因素;
2.面积足够大,确保能完整地代表体现遗产价值的特色和过程;
3.受到开发的负面影响和/或缺乏维护。
上述条件需要在完整性陈述中进行论述。
划定边界是对申报遗产进行有效保护的核心要求,划定的边界范围内应包含所有能够体现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价值属性,并保证其完整性与(或)真实性不受破坏。所申报遗产的边界可能会与一个或多个现存或已建议保护区重合,例如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生物圈保护区,文化或历史保护区、或者其他地区和区域。保护区可能包含几个管理带,但可能只有个别地带能达到世界遗产的要求。
只要有必要,就应设立恰当的缓冲区以有效保护遗产。缓冲区是为了有效保护申报遗产而划定设立的遗产周围的区域,其使用和开发受到相关法律和/或习惯规定的限制,为遗产增加了保护层。缓冲区包括申报遗产直接所在的区域、重要景观,以及其它在功能上对遗产及其保护至关重要的区域或价值属性。缓冲区的构成区域应通过合适的机制来决定。申报时,需要提供有关缓冲区大小、特点、授权用途的详细信息以及一张精确标示边界和缓冲区的地图。
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前提是申报遗产列入《预备名录》,申报的准备包括预评估和完整的申报材料两个阶段。
缔约国在着手准备遗产申报前(即在递交预评估申请,以及评估结束前),应先熟悉申报周期(包括要求完成预评估)。在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预评估)之初或之前,最好先开展初步的筹备工作,确认该项遗产有潜力证明自己拥有兼具完整性和真实性的突出普遍价值。这一筹备工作可能包括收集与该遗产相关的信息、主题研究、对该遗产展示自己兼具完整性和/或真实性突出普遍价值的潜力所开展的概括研究、或者是将该遗产放入地区或更广阔的全球背景下进行初步的对比研究、包括专家咨询机构在空缺研究的背景下所展开的分析。这样的工作能够帮助确定申报可行性,避免将资源用于不太可能申报成功的项目上。鼓励缔约国尽早征求相关咨询机构的上游建议,并尽快联系世界遗产中心了解相关申报信息与指南。在递交申报之前,还鼓励缔约国通过建设性对话,在可行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可能涉及其他缔约国的潜在问题。
就世界遗产申报来说,自愿的“上游程序”包括在申报提交之前,为了减少评估阶段遭遇重大问题的申报项目的数量而早于预评估和申报材料准备提前开展的建议、咨询和分析。上游程序的基本原则是世界遗产咨询机构和世界遗产中心能够在整个过程中直接为缔约国提供协助和能力建设,促成世界遗产申报项目的成功。为了使上游支持更有效,理想情况是在申报过程尽早的阶段开始实施,如缔约国编制和修订其《预备名录》阶段。上游程序也可以在一个遗产被列入缔约国的《预备名录》后,但要先于提交预评估的申请之前进行。
上游程序的建议可能是书面的,但也可能包含实地考察和/或举行研讨会。在遗产申报过程中所给的建议,目的仅限于就申报的技术点及所需的技术框架提供指导,以便为缔约国提供必要的工具,使他们能够评估可行性和/或为可能的申报开展必要的行动。上游程序为遗产地提供的建议不会预判未来预评估的结果。对于已完成上游程序的特定遗产申报,若相关申报材料能在收到上游程序的建议报告后五年内提交,则无需进行预评估。在此情况下,一旦提交申报材料,须将相应的上游程序建议报告作为附件一并提交。上游程序的建议报告有效期为五年。若在该报告送达相关缔约国后的第五年的2月1日前未提交申报,则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开展上游程序或进行预评估。
所有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都必须在缔约国递交申请后开展预评估,这是一项强制性的书面程序。预评估申请中所包含的信息应以《预备名录》中的信息及任何上游程序咨询意见和/或筹备性援助为基础,其结果必须在缔约国提交完整申报材料前至少一年提供。特别需要主意的是:
申报过程中,本土社区、原住民、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私人机构以及其他利益方的有效的,包容性强的参与都很重要,这能使他们与缔约国共同承担保护遗产的责任。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保证利益相关方和产权持有人利益相关方适当参与预评估的申请中,也鼓励他们在申报准备中让各利益方参与进来,用公共协商和听证会的方式将有关信息公开,尤其应该确保以适当的语言让原住民事先知晓相关讯息。鼓励缔约国酌情与包括邻国在内的潜在相关缔约国协商,以促进共识、合作和文化多样性。
缔约国准备申报时可以申请“筹备性援助”,在评估此类申请时,将考虑预评估的结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鼓励缔约国同秘书处联系,秘书处能够在整个申报过程中提供帮助。秘书处还能为测绘学和制图要求提供指导、提供成功申报案例以及管理方法和立法条款上的参考范例、为不同类别/种类的遗产申报提供指导、为申报系列遗产和跨境遗产提供指导。
缔约国可以在全年任何时间提交申报材料初稿至秘书处,听取意见,接受初审。但强烈鼓励缔约国将其计划于2月1日截止日期前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初稿于前一年9月30日之前交到秘书处。申报材料初稿提交须包括显示申报遗产边界的地图。申报材料初稿提交可以是电子或纸质形式(除地图外,仅一个文件无需附件)。提交材料需要有附信说明。
全年任何时候都可以提交申报材料,但只有在2月1日或之前递交到秘书处且“完整”的申报材料才会被世界遗产委员审核,决定是否次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委员会只审查已包含在缔约国《预备名录》上,且已进行完整预评估的遗产。
申报材料是委员会考虑是否将某项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首要基础。所有相关信息都应该包括在申报材料中,并应与信息来源相互对照。《世界遗产名录》申报应依据《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附件5所示格式提交材料,《世界遗产名录》申报材料看重的是内容而非表象或附件的数量。格式包括如下部分:
11.所需打印数量(包括地图附件):文化与自然遗产申报材料(不包括文化景观)2份;混合遗产和文化景观申报材料3份。
12.文件和电子版。申报材料应使用A4纸张(或信纸),同时有电子版(Word和/或PDF格式)。在秘书处收到纸质版的申报材料之前,不应视为已提交。
世界遗产委员会决定一项遗产是否应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或是要求补报或重报。
决定将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在咨询机构的指导下,委员会将通过该遗产的《突出的普遍价值声明》。《突出的普遍价值声明》应包括委员会确定该遗产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决定摘要,明确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所遵循的标准,包括对于完整性或真实性(如果是文化遗产或混合遗产的话)状况的评估。还应该包括对现行保护管理情况及未来保护管理要求的说明。突出普遍价值声明将作为未来该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的基础。经与缔约国磋商,并在相关咨询机构的审核下,世界遗产委员会可以对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声明》中的保护与管理部分进行必要的更新。更新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布之后,或应要求于任一届委员会会议上执行。如果委员会决议变更遗产名称、微调遗产边界,或在相关咨询机构同意下修改任何事实性错误,则世界遗产中心将随之对《突出的普遍价值声明》自动更新。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委员会也可就该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提出其它的建议。委员会将在其报告和出版物中公布《突出的普遍价值声明》(包括某具体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
如委员会决定某项遗产不予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除非在极特殊情况下,否则该项申报不可重新向委员会提交。这些例外情况包括新发现,有关该遗产新的科学信息或者之前申报时未提出的不同标准。在上述情况下,允许提交新的申报。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补报的申报材料,可以在下一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递交并接受审议。补报是指所要求补充为确定申报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所需的额外信息,但这只发生在该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补报的程序不涉及咨询机构对该遗产的考察,也不涉及对标准的改变和对原始申报材料中区块/组成部分的大量改动。在补报过程中,无需提交新的申报材料,对于重启补报的补充信息须在委员会拟定审议当年2月1日前呈交秘书处。秘书处将直接转交相关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要求补报的申报如在原委员会决议下达三年内不曾提交委员会,再次递交审议时将被视为新申报,依据指南程序及时间表进行。缔约国可以向相关咨询机构和(或)世界遗产中心征求意见,共同商议如何处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为了进行更深入的评估和研究,或便于缔约国对申报材料进行重大修改,委员会可能会做出要求缔约国重报的决定。如该缔约国决定在之后任一年重新递交申报,应于2月1日之前提交至秘书处。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这种重新提交的申报不应接受预评估。届时相关咨询机构将根据指南所列程序和时间表对这些申报重新进行周期为一年半的重新评估(包括派出现场评估专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相关咨询机构和/或世界遗产中心征求意见,共同商议并处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如有需要,缔约国可以考虑邀请咨询机构派出专家咨询考察。
以下数据截至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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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世界遗产名录”.中国日报网.2023-01-26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whc.unesco.org.2023-11-30
中国的世界遗产.中国政府网.2025-07-13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whc.unesco.org.2023-11-20
World Heritage List.whc.unesco.org.2023-11-19
World Heritage List.unesco.2025-07-12
中国世界遗产总数达到60项 你打卡过哪里?.光明网.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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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日新增13项!世界文化遗产“上新”了.央视网.2023-11-27
Global Strategy全球战略.whc.unesco.org.2023-11-20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24.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2025-07-12
世界遗产中心 -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世界遗产中心 -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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