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省级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在人群中有计划实施预防接种以控制传染病的公共卫生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该规划2007年扩大后纳入甲型病毒性肝炎、流行性脑膜炎等疫苗,截至2025年9月,覆盖14种疫苗并预防15种传染病。
国家免疫规划分为五个发展阶段,主要是突击接种前期(1950~1965)、突击接种前期(1950~1965)、计划免疫前期(1978~1987)、计划免疫后期(1988~2007)、扩大免疫规划时期(2008年以后)这五个阶段。
国家免疫规划目标是全面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努力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目的,是对不同群体进行计划性的免疫接种。通过全面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提高人群免疫水平,继续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努力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达到控制乃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目的。免疫接种的主要对象为儿童群体。
国家免疫规划是根据国家或地方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国家免疫规划目标是全面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努力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国家免疫规划分为五个发展阶段。
代表性策略是发动秋季种痘运动,大力推行全民种痘,同时开展白喉疫苗、百日咳菌苗、流行性乙型脑炎疫苗和卡介苗的接种;在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开展百日咳疫苗、白喉类毒素、乙脑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和霍乱、鼠疫、伤寒等疫苗的预检接种工作。1960年脊灰疫苗被批准使用,1961年实现了在中国境内消灭天花。
赤脚医生的诞生为农村预防接种服务网络实现奠定了基础。生物制品品种和产量在此阶段得到很大提高,由1966年的24种、4亿人份,上升到1975年的82种、7亿人份,1971年仅脊灰新型冠状病毒疫苗供应就达1亿人份。此阶段逐步将预防接种工作纳入计划管理,明确了接种对象并按规定实施接种,形成了计划免疫的初步概念。
1978年首次确定普遍实行计划免疫策略,提出建立计划免疫卡、簿、表、册制度。1981年开始,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中国开始了较大规模、规范化的冷链建设。1982年,在《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对适龄儿童进行百日咳白喉一破伤风联合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麻疹疫苗的基础免疫。1984年原卫生部、教育部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1985年12月,原卫生部下发了《实施新的儿童免疫程序的通知》,要求儿童12月龄内完成脊髓灰质炎减毒活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和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各3剂、麻疹疫苗和卡介苗各1剂的基础免疫。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全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协调小组,并确立每年4月25日为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
提出1988年、1990年、1995年分别以省、县、乡级为单位接种率达到85%的目标和中国实现无脊灰、消除麻疹的目标。确定实施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和麻疹疫苗补充免疫策略,建立开展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监测;2000年中国与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地区同步实现了境内无脊灰目标。2002年乙型肝炎(乙肝)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2005年国务院公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确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部免费接种。
2005年6月6日,为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务院以第434号国务院令颁布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日起,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凡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制品的最小外包装上,须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
在原有5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预防7种疾病基础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品种增加到14种疫苗预防15种疾病,免疫接种人群也从儿童扩展到成人,其中儿童常规接种是11种疫苗预防12种疾病。免疫规划程序进一步优化,免疫服务规范水平得到广泛提高。
2008年3月11日,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07年起,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范围,在现行全国范围使用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流行性脑膜炎疫苗、流行性乙型脑炎疫苗、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并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在流行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流行性出血热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炭疽病疫苗和钩端螺旋体属疫苗接种。
2025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百日咳等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将现行3月龄、4月龄、5月龄、18月龄各接种1剂次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以下简称百白破疫苗)和6周岁接种1剂次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的免疫程序,调整为2月龄、4月龄、6月龄、18月龄、6周岁各接种1剂次百白破疫苗的免疫程序。
2025年9月11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国家疾控局局长沈洪兵介绍,2025年国家计划推出面向适龄女生的HPV疫苗接种服务,并将HPV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保护女性健康。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目的,是对不同群体进行计划性的免疫接种。通过全面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提高人群免疫水平,继续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努力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达到控制乃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目的。免疫接种的主要对象为儿童群体。
(一)在现行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流行性乙型脑炎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二)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病、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病毒性肝炎、流行性脑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5种传染病。
主要通过预防接种证制度、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制度、接种率统计来进行监测。·
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接种率计算:某新型冠状病毒疫苗(某剂次)接种率=[某疫苗(某剂次)实际受种人数/该疫苗(该剂次)应种人数]×100%。累计接种率计算:某疫苗(某剂次)累计接种率=[某疫苗某剂(次)累计实受种人数/该疫苗(该剂次)应种人数]×100%。
(一)接种起始年龄:免疫程序表所列各疫苗剂次的接种时间,是指可以接种该剂次疫苗的最小年龄。
(二)儿童年龄达到相应剂次疫苗的接种年龄时,应尽早接种,建议在下述推荐的年龄之前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相应剂次的接种:
1.乙肝疫苗第1剂:出生后24小时内完成。
2.卡介苗:小于3月龄完成。
3.乙肝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第3剂、脊灰疫苗第3剂、百白破疫苗第3剂、麻腮风疫苗第1剂、流行性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第1剂或乙脑灭活疫苗第2剂:小于12月龄完成。
4.A群流脑多糖疫苗第2剂:小于18月龄完成。
5.麻腮风疫苗第2剂、甲型病毒性肝炎减毒活疫苗或甲肝灭活疫苗第1剂、百白破疫苗第4剂:小于24月龄完成。
6.乙脑减毒活疫苗第2剂或乙脑灭活疫苗第3剂、甲肝灭活疫苗第2剂:小于3周岁完成。
7.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第1剂:小于4周岁完成。
8.脊灰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第4剂:小于5周岁完成。
9.白破疫苗、A群C群流行性脑膜炎多糖疫苗第2剂、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第4剂:小于7周岁完成。-3如果儿童未按照上述推荐的年龄及时完成接种,应根据补种通用原则和每种疫苗的具体补种要求尽早进行补种。
特别注意:2025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百日咳等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将现行3月龄、4月龄、5月龄、18月龄各接种1剂次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以下简称百白破疫苗)和6周岁接种1剂次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的免疫程序,调整为2月龄、4月龄、6月龄、18月龄、6周岁各接种1剂次百白破疫苗的免疫程序。
疫苗接种途径通常为口服、肌内注射、皮下注射和皮内注射。注射部位通常为上臂外侧三角肌处和大腿前外侧中部。当多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同时注射接种(包括肌内、皮下和皮内注射)时,可在左右上臂、左右大腿分别接种,卡介苗选择上臂。
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的小于18周岁人群,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一)应尽早进行补种,尽快完成全程接种,优先保证国家免疫规划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的全程接种。
(二)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
(三)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厂家同种疫苗完成接种程序时,可使用不同厂家的同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
(四)具体补种建议详见第二部分“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中各疫苗的补种原则部分。
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疫苗都可以按照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方案的要求,全年(包括流行季节)开展常规接种,或根据需要开展补充免疫和应急接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版)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免疫规划在疫苗接种对相应疾病的预防中是最有效的。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革新,许多疫苗的生产成本不断降低,接种疫苗产生的费用为更多的大众群体所接受;人们的公共卫生意识不断增强,普遍认知到对儿童进行接种,是一种一劳永逸、安全性较高的医学操作。猩红热、百日咳、麻疹等传染疾病的发病率多年持续下降,在国家免疫规划的正确引导和广大群众的积极配合下,中国儿童的平均身体素质逐年加强。
参考资料 >
什么是国家免疫规划?.无为市人民政府.2025-09-15
国家免疫规划.中国大百科全书.2025-09-15
国家卫健委:今年HPV疫苗将纳入国家免疫规划.新浪财经.2025-09-15
【国家免疫计划】国家免疫计划.宿松县人民政府.2025-09-15
免疫规划相关知识科普.无为市人民政府.2025-09-15
关于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装标注特殊标识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09-15
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健委网站.2025-09-15
关于国家免疫规划百白破疫苗和白破疫苗免疫程序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2025-09-15
卫生部通知印发《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中国政府网.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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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河东区人民政府.2025-0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国政府网.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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